热头条丨关于家庭中的财产纠纷案件(二)
发布时间:2023-04-13 10:27:48 来源:法务网


【资料图】

律师仔细研究证据材料后了解到,动迁房屋是1957年老郑参加单位自建公助取得,当时的权属并不明确,并非私有产权,严格意义上也不不属于老夫妻的共同财产。直到郑某母亲1984年去世时,房屋权属仍未明确,照这样的情况来看,的确可能如范某所说,房屋一直处于继承未分割状态,2007年郑某和老郑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,这样的话范某的确对房屋享有一部分继承权。

接着,律师赶紧询问郑某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时,是否有见过父亲的房产证。当晚11点郑某找出了父亲老郑于1991年办理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。

第二天一早的诉讼过程中,原告律师提出“动迁房屋为老夫妻共有财产,一方无权处分”,坚持认为房屋在买卖之前权属未经确认,一直处于继承未分割状态。而我们进行反驳,1991年老郑拿到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开始,房屋所有权已经确认。继承未分割状态已经消失,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。动迁房屋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至今已近30年。所以范某已经无权以老郑擅自处分为由,要求确认郑某与老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

最终,法院对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但郑某还是在法庭承诺拿到动迁安置款后给外甥一笔补偿。

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,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,最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0年。所以发现自己被侵权了,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,否则再有道理,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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